为信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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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因为合同欺诈,直接损失约55亿元:因为造假售假,至少损失2000亿元;因为三角债和现货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信用缺失,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巨大毒瘤,不早摘除,后患无穷。当前,重建社会信用的各项基础工作相继启动。作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迫切需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观察》 2003年3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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