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代开发票偷税,罚你没有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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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某税务稽查局发现某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材料时,却取得了他人代开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15.12万元。稽查局根据法发[1996]1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辽宁)》 2000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0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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