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来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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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赠房产座落于长汀县汀州镇南寨C路C号的左片房屋,属胡江与其弟胡涛的共有房产.由于胡江长期在外工作,其共有房屋便由胡涛出租他人使用并收益.1993年农历九月初三,胡涛将该房屋的部分出租给王某,并由李来代笔立下租约,约定:每年租金人民币380元,租期6年,从1993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起到1999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止,已付给人民币2100元;又因1996年8月8日洪灾,房屋被洪水冲塌,房东胡涛向王某预支洪灾重建费、生活费、治疗费等计人民币9300元,此款用于王某继续租用该房屋,秀期24年(即从1999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起至2023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止).为修复被洪水冲塌的房屋,胡涛收到其姐胡江寄来的人民币550元.胡涛因终身未婚而无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02年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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