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宽礼诉如皋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复议申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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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没有规定一事不再理原则,但本案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没有裹足于法律的缺位规定,而是依靠理性的思维,灵活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成功地审结了本起纠纷,并达到了定纷止争的良好效果,同时也将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入到行政复议程序之中。这正是本案例的价值所在,也尤值得关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5年1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