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性质 ——兼“司法解释立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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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即认为规范性司法解释是立法,即认为规范性司法解释是一种准立法,法律解释即为这种个别性司法解释
作者 admin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未知》 未知
关键词
出版日期 2009年08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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