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上的劳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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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上的劳动权不同于普通法律中的劳动权,它所调整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权价值迄今呈多元化,包括尊严、自由、平等与团结,是人之为人及维系共同体存续的重要基础之一。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具有复合属性,是权利义务的统一体。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工,其内容是工作与获得报酬,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权利,国家须善尽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劳动权是由众多权利组成的权利体系,其实现主要依靠立法者制定法律、行政机关订定实施细则。在公权力侵犯劳动权之时,法院可开发不同解释方法,有条件地实现劳动权的司法救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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