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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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性事件日益增加的现状使得公益诉讼又一次跃入公众视线。本文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背景,针对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展开探讨,结合我国现实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公益诉讼原告主体适格立法完善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1]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公益诉讼体系,但公众性事件日益增加的现状迫切要求公益诉讼保护程序的完善。一、公益诉讼的模式关于何种主体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目前还没有定论。总结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有如下几种:1.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法国,此后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检察机关都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对民事和经济纠纷进行干预[2]。
作者 张 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2年3月
出版日期 2012年10月0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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