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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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谐社会的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是民主法治,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而法治则要求一切个人和机构在法律之下一律平等.人格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以维护和实现身体完整、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为目标的。而人的尊严、价值和人身自由等受到应有的尊重,才会形成和睦、和谐的人际关系,个人的自由性和潜力也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从而也能够实现个人的独立人格。我国目前对人格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本文将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出发探讨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 赵 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制与经济(上)》 2010年3月(上)
出版日期 2010年07月2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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