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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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网页著作权案的判决,首次将网上刊载的文章、图形、设计等定性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案判决同时提醒我们,法官在审判中的能动作用和“发现规则”的作用应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作者 宋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3年3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