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少年法庭法官提出的审案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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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侯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在网上结识了被害人李某(女,1989年6月9日出生,案发时未满14周岁),互留通讯电话及家庭地址,2002年11月至12月26日,被告人侯某分别在被害人和自己家中,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3年4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