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老大”司法权的笼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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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12月上旬,记者从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托运人状告'铁老大'的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经省高院开庭再审,至今尚无判决结果。铁路运输系统是惟一拥有司法权的企业,它的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构成了'二审制'的独立审判权。两级铁路运输法院属铁路运输系统内编制,人、财、物统属铁路运输系统管理。这类法院在审案时能否保证司法公正?下述案例对此提出了质疑。山西汉子张世平在这种阴影笼罩下徘徊了五年。他的官司经过铁路两级法院的五次裁判,日前仍在等待河南省高级法院的提审结果。一审判决:车站违约交付,但不承担赔偿责任1997年6月19日,山西省定襄县宏道粮油经销部从本地蒋村车站发运两车玉米到湖北省宜昌市的花艳火车站,收货人为宜昌县油脂公司,保价金额为12万元。托运人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特别注明'凭领货凭证提货'。6月23日至7月4日,托运人拿着领货凭证几次到湖北花艳车站查询,车站一直称货物未到,并在领货凭证背面五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建设》 2003年2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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