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的竞合形态研究——以周彩萍等非法拘禁案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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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继续犯与状态犯存在竞合的解决方案,目前理论上与实务中均存有较大争议,难以达致统一。囿于此现状,立足于不同的情状采用相应之解决方式在本文中得以提倡:在继续犯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行为人又实施另一个行为符合另一个构成要件,如果是出于一个犯罪意思决定,而且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至少局部的重叠,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如果不是出于一个犯罪决意,或者实行行为之间没有同一性,应数罪并罚。如果状态犯是为了维持通过继续犯所制造的违法状态时,状态犯与继续犯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相反,如果状态犯是为了继续犯的实施创造条件,或者状态犯是在继续犯的持续过程中另行起意实施,则应数罪并罚。如果继续犯是状态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时,状态犯与继续犯之间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数个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全部或者部分发生重叠或同一,可以成立想象竞合犯。如果刑法规范对于犯罪的认定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合理解释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例外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处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刑事法判解》 2012年2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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