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资产出让主体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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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有企业在出让资产时,由于我国当前的立法缺陷,不同性质的企业,在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操作方式.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分析了公司制国企和非公司制国企在出让资产时的不同谈判主体.文章特别提出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出让不同性质国企时的不同角色问题,以有效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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