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律师立法的市场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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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现行《律师法》是1992年11月16日最后一次修正公布的。它在台湾法律体系中居二级法即基本法的地位。其在设定律师权利义务和调整律师法律关系方面有许多独到之处。作为台湾自由市场经济的产物,台湾律师法具有明显的市场特性。大陆于1996年制定了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大陆律师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律师》 2001年6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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