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再分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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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是社会资源和权利再分配法。作为经济法有机组成部分的税法亦应具备该功能。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实践了在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纳税企业与征税机关之间进行社会资源和权利再分配的功能。基于该理论,新《企业所得税法》彰显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以及突显纳税人权利保护这一税法主旨的成绩应予肯定,但仍存在空白委托立法、有损公平效率以及征纳双方权力与权利配置错位等问题,应该予以完善,以利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再分配功能的积极发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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