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货币市场》 2002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