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在清代借贷契约中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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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终其一生都有可能不与刑法发生关系,但其必定会与他人发生民事关系。在“民刑不分,以刑为主”,民事立法相对较少的清代,人们相互之间必定发生着大量的民商事关系,那么,当时的社会是以什么来调整着这些民事关系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史评论》 2015年1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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