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标准并非越高越好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建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定保障线标准是一切工作的核心。保障标准与多种因素相联系,不能太低,也不能有意拔高。一、低保标准要符合”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在吃的方面,只要求吃饱,不能追求吃好;在穿的方面,只要求这体避寒,不能追求美观新潮:在住的方面,只要求遮风挡雨,不能追求豪华舒适z在医疗方面,只能负担小病小医费,不能承担住院费、手术费等大笔开支。满足了吃、穿、住、医方面的最低需求,也就达到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二、低保标准要与其它保障标准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是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之后的“兜底”保障,既然是“兜底”,保障标准就应是最低的。如果这个标准不是最低的,就会吸引一些人放弃其它保障加入到低保行列中来,失去“兜底”作用的意义。就目前而言,低保标准不应高于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三、低保标准应明显低于个体经营者的平均收入水平。确定这一原则是为了体现劳动与不劳动的区别,鼓励居民自食其力,减少“养懒汉”现象,增强政府保障的合理性。四、确定低保标准要充分考虑财政实际状况。低保标准过低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但过高又会造成财政难以承受,致使低保制度半途夭亡。个别地方在政府工作人员工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民政》 2000年8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