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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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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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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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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以移转占有为公示方式的动产。不动产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可能产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在其它情况下则不能产生。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动产担保物权也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DOI
54kl7y02jk/1943257
作者
吴玺;高剑云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3期
关键词
善意取得
适用范围
占有
动产
不动产
民法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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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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