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商法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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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晚清以及北洋政府以及"民国"时期对商法的继受坚持了民商分立的立法进路,并沿用了近代西方商事立法上的两个基本范畴:商主体和商行为。但它们却带来了不少问题。
作者 姜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商法年刊》 2007年1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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