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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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实际操作中,我们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现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关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界定合并报表的目的在于综合反映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构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资金变动情况。《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还要求在报送合并会计报表的同时,提供母公司的个别会计报表。因此,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第一步工作就是要对母公司和子公司给予准确的界定。母公司是通过对其他企业投资,拥有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企业。母公司作为会计主体的同时,往往也是一个法律实体,即会计主体与法律实体的统一。但由于这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因而不能划上等号。实际工作的复杂性要求必须充分运用专业判断来确定母公司的范畴。我们认为,母公司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1.公司本部,包括非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2.分公司。《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是公司这一法律实体的组成部分。3.相对独立核算但不独立纳税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有些公司原有的营业部门相继独立出来,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法律实体。但这些新成立的公司形式上独立,但实质上并没有独立,具体体现在:(1)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财税与会计》 1997年1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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