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99条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适用——来自德国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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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第99条对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确立了新的分割原则,即在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但有重大理由时,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这一原则在夫妻财产共有关系中的适用,可以借鉴德国夫妻财产共同制中的取消之诉制度。对第99条中"重大理由"的解释,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1469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09年1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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