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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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事业发展的需要,方便外国学生来我国中小学就读,促进我国中小学的国际交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获得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后可接受适龄外国学生入校学习。第三条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的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第四条申请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应具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及较高的教学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五条具有接受外国学生资格的中小学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9年9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