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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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营业性演出场所和营业性电影放映场所,是指市和区、县文化、电影系统和市级群众团体所属的剧场、电影院、影剧场(院)和专业书场。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法规月刊》 1994年10期
出版日期 1994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