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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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税收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规范个体户的财务、会计核算,加强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准予扣除的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一收入总额一成本、准予扣除的费用和损失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一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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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财税》 1997年5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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