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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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实施《农药管理条例》,切实履行联合国粮农组织和环境规划署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实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农业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我国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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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农药登记公告》 2000年3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