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关系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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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该条款明确了意定监护适用的四要件。
作者 丁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审判》 2018年17期
出版日期 2018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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