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招标代理机构“以分公司之名行挂靠之实”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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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公司,是法律赋予和保障的权利,而且设立分公司与设立公司相比,具有很多优势和便利。但是,权利不得滥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分公司的名义,实施挂靠的行为,影响招标代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滥用权利设立分公司实施挂靠的行为,在保障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公司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可以加强分公司聘用人员的备案动态管理、改革现有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法律体系、突出管理注册从业人员资格、引导和推行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予以综合治理,以期达到招标代理行业的公平竞争以及持续健康发展。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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