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征点调整后税收征管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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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为进一步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民营经济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目前,我省增值税起征点是:按期纳税,销售货物的由原来月销售额800元,提高至省辖市3000元,县及县以下2500元,提供应税劳务由原来的月销售额400元,提高至省辖市2000元,县及县以下15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来的每日(次)销售额50元提高至200元。营业税的起征点是:按期纳税的由原来的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25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来的每日(次)营业额50元提高至100元。起征点调整这一政策的实行,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必将扶持更多的个体经营户发展壮大。据统计,此项政策调整将惠及我市2万多户个体工商户,减少国家税收收入2506万元。其中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涉及正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科技》 2003年8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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