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规范性文件质量分析及对地方食品卫生法规立法技术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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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仅受理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起诉,对法规、规章或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则不予受理。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抽象行政行为实施的,故后者质量高低,至关重要。为此,笔者分析了各省市制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程序、行政处罚办法和地方实施细则三种规范性文件数量、质量以及部分省市执法现状,并就制定地方食品卫生法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食品卫生杂志》 1991年3期
出版日期 199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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