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方式创新不能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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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面临着新方式是否合法的困惑。为应对这一困局,需要认识到实体法上对不同方式的合法性评价标准也不相同。通过程序制度对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进行规制,设置行政内部监督、立法监督以及行政诉讼等机制对创新的社会治理方式进行审查监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论坛》 2017年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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