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该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立案审查时,往往强调必须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不予立案。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原告(自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第一,原告(自诉人)不希望证据过旱暴露给对方当事人。按照当前的抗辩式庭审方式,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当
出版日期
199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