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问责的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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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就目前高职院校实践运用“四种形态”举措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阐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高职院校纪委应如何转变职能,更好地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做到将纪律挺在前面,运用好“四种形态”,解决纪律审查工作中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突出问题,体现出对广大党员干部的严管就是厚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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