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的归责原则——从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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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引言——四川德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纠纷案简介1993年5月,四川省德阳东方贸易公司某业务员持公司介绍信,向山西省某化工厂订购氯化胆碱24吨,合同金额129600元。山西某化工厂按合同发货后,迟迟未收到货款,遂向德阳东方贸易公司及其上属的主管单位四川德阳东方企业总公司提起诉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