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的整体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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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司法解释尽管是权力机关所制定,但是依然要遵守解释的一般原理,恪守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解释的三种类型中,对于纯粹的口号性宣示和对刑法条文的进一步精确化规定,都属于在刑法条文本身的含义范围之内的阐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溯及力问题。对于司法解释中的拟制性条款,由于突破了刑法条文的含义,有违反罪刑法定的嫌疑,不应予以适用,必要时还可进行违宪审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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