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人大代表应提“罢免代表职务”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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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目前,各地的选区在表决罢免要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通过罢免代表议案或发布公告中,常有"罢免代表资格"一说。我认为,此说似有不妥。《代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
作者 胡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楚天主人》 1997年7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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