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比较研究——以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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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完善的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有利于预防腐败,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本文比较分析了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主体与申报财产的范围,认为我国大陆在申报主体的称谓上应进行合理变更,扩大申报主体及申报财产的范围,注重收入与财产取得的过程与结果,加强对动产与债权、债务的申报,且在方式上应采用渐近式改进。
作者 梁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 2015年8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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