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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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对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一直是地方人大工作的"短板"。如何减小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制度设计与实际功效的落差,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亟待破解的重大课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建设》 2014年10期
出版日期 2014年10月20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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