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以船员工资优先权之产生为视角的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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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英美法"物上负担"的理论,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于"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事实,而依大陆法系"担保物权"的理论,这一权利产生的依据则在于其所担保的工资债权。对此,应从比较法学中的"功能主义"立场出发,界定船员劳动之事实行为的性质,并由此提出补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0条以确立船员工资优先权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船员工资优先权从"物上负担"到"担保物权"的范式转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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