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政府机构设置及其监督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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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清王朝建都北京后,首先确定行政区划,其特点是分为“一般行政区”和“特别行政区”。一般行政区通称“直省”,基本上是依照明朝的设置。特别将京师及陪都设顺天、奉天二京府;并将东北地区作为特别行政区管理,只设八旗驻防而不设行省;新疆、西藏、青海少数民族地区也有别于呼直省;一些直省内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也做为特别区管理。清初,全国一般行政区分为十八行省。光绪十年新疆建行省,十一年台湾建行省,二十三年东北地区建奉天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共为二十三省。按清制省下设府,与府同级的有直隶厅和直隶州;府属的行政单位是县,与县同级的有一般散州和一般散厅。因此,清代地方政府设置为省、府和州县三级。我国古代立法、行政、司法诸权合为一体,是权至上的官本位社会,各级政府的组成结构都是以“官为纲”清代社会也不例外。为叙述方便,本文从州、县政府谈起。
作者 吉忠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山西审计》 2001年3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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