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论金融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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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97’刑法改变了用诈骗罪“包办”所有诈欺类行为的立法技术。将部分涉金融的诈骗犯罪单独设置一节。然而,同样是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刑法却仅在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恶意透支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如此,“非法占有目的”该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超过要素,其中,除了信用证诈骗罪中的“骗取信用证”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其他类型均是断绝的结果犯。对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单纯使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过于单薄与粗糙,文章通过“三破除,一反思,一肯定”的方式,提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治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