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行政主体资格探析——以村民自治事务管理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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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常设的、执行事务性的机构,且事实上承担着农村的绝大部分工作,因而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核心机构。它具有管理自治事务与处理委托事务的职能。在其对自治事务进行管理时,由于其管理行为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加之村委会本身是能够负担因实施行政职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机构,因而我们可以确认其在管理自治事务时的行政主体地位。对此,我国立法应予以明确,以保障村民的权利救济,促进农村自治的进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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