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累犯的从重处罚重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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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人身危险性的特殊预防目的而对累犯进行从重处罚具有必要性,但从重处罚不应突破报应刑的限制,否则违背罪刑法定等原则,不符合保障个人权利的刑法发展潮流。报应刑是量刑阶段的主要依据,从轻、减轻以及免除情节等特殊预防情节辅助之;预防刑为刑罚执行阶段的主要依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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