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理论学界一般认为证据具有"三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治安案件的证据也不例外,也应具有"三属性"。当前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少部分民警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上还存在认识误区,收集的证据不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求,导致办案有失公正,甚至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证据审查判断:减少主观因素对取证的影响,综合分析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确保取证活动符合实体和程序规定等,以提高治安案件的办案质量。
出版日期
200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