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追诉罪名确定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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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关于这一款的罪名,最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0年1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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