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承运人制度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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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再审的“桐城”轮案的判决引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实际承运人责任制度能否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思考,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对实际承运人制度应当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合理性和妥当性进行了分析,并进一步认为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属法定责任,并不受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未做要求但出现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对出租人责任的规定不能直接约束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范围应当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加以明确。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3年1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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