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利也有义务指导村委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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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无权评议村委会工作,但有权利、也有义务指导村委会有关工作。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而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村委会没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也没有向乡镇人大报告工作的义务。因此,乡镇人大评议村委会工作,与村委会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相矛盾。
作者 李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人大》 2013年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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