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交通部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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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因车应缴纳车购费。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