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肖根宝同志来信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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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肖根宝同志:我们认为您在来信中提出的看法,是很有见地的。还有一些同志在来信中也持类似看法。在此,也想表明我们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一九七九年二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下发给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公布之前试行。在这一文件中,规定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调解书应写明“本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律适用》 1987年2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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