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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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美国.1938年根据一项国家法令,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1980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规定了综合农作物保险的范围和条件,并使私人保险公司能以和FCIC一样的条件经营农作物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通过60多家代理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业务,此外还有48家自办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投保75%产量的农民,政府提供20%的保费补助.此外,政府还承担私营公司的经营费用,包括推销费用和理赔费用.因此私人公司的费率和FCIC的费率是一样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参加农业保险后方能获得农业贷款.
作者 辛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保险》 1996年1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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